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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排污企业进行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申报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排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耗煤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厂界噪声、建筑工地边界噪声等。
二、核定排污企业的排污量
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费
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四、依法征收
(1) 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单位应在20 天内缴纳应交的排污费。
(2) 向未按《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交费的单位和公民 下达《催交排污费通知书》。
(3) 向催交后仍不交费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 处罚决定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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