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在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当场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后,依法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承办部门: 市环境监理站。政务电话:235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