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
   
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政务公开内容
   
------------------------------------------------------------------------------

  一、市环境监测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管理,拟定全市环境监测规划、计划和工作要点。
(二)负责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资料的收集管理,承担全市环境质量评价,编写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监测年鉴,发布有关环境质量状况。
(三)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对全市环境监测系统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组织实验员合格证考核和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四)承担省管委托和市管建设项目 "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其它服务性的委托监测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全市污染事故调查及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
(六)承担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方法新技术验证任务,参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环境监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管理权限
经省、市环保局批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任务。
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设施经批准试运行,并连续运转。
(3)建设单位向省、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意。
(4)具备验收监测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条件。
3、办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6月8日)。
4、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出具省、市环保局的审查、审批意见。
(2)建设单位出具委托监测书。
(3)建设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的批复、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4)市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委托后,到现场考察并编写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后,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组织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并编写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后交付建设单位。
5、办事时限
市环境监测站接受委托后,一般3日内派员考察现场、收集资料;并在资料收集齐3日内编写出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同意,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日内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在7日(特殊项目除外)内完成;监测数据报出后,监测报告在5日内编写完成。
6、办事结果
市环境监测站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7、承办部门
市环境监测站。政务电话:2317456
  (二)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1、管理权限
省、市政府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受限期治理单位的委托承担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任务。
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废水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执行《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废气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执行《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其他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7)《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4、办事程序
(1)限期治理单位出具委托监测书。
(2)限期治理单位出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 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3)市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委托后,到现场考察并编写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后,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组织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并编写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后交付限期治理单位。
5、办事时限
市环境监测站接受委托后,一般3日内派员考察现场、收集资料;并在资料收集齐3日内编写出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同意,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日内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在7日(特殊项目除外)内完成;监测数据报出后,监测报告在5日内编写完成。
6、办事结果
市环境监测站向限期治理单位出具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7、承办部门
市环境监测站。政务电话:2317456
  
   三、环境监测办事制度
  (一)总则
1、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为环境管理服务、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进行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市环境监测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3、市环境监测站直接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监督监测
1、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的依据,具有执法监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监督监测主要有排污总量控制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等。
2、监督监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监测站执行。
3、环境监测站必须派2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的监测人员执行监督监测任务,监测人员对监测站负责。
4、接受监督监测的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为采样、取证、检验等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执行监督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下达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6、监督监测人员既有为被监测对象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也有保守监测结果秘密的责任。
  (三)委托监测
1、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可以按有关法规接受委托,开展公证性监测。
2、委托方与环境监测站签订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监测收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监测按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承诺项目实施,监测站向委托方提供监测结果,并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8、国家、省有关环境标准
9、《关于颁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家环保局[86]环监字第405号)
10、《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89]鲁环字第15号)。

   
TOP】【返回】【关闭窗口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地址:琵琶山北路(272100)
信箱:hbj12992@163169.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