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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政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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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并作出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5)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4.承办部门:
(1)调查取证由市环保局有关管理科室、市环境监理站承担。政务电话:2352422
(2)处罚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由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承担。政务电话:2311012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听证管理办法》(1997第80号令)。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
对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3)行政复议的执行。
  (四)承办部门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政务电话:23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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