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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权限
市政府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及市确定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废水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执行《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废气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执行《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其他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验收标准的项目,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6、《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办事程序
1、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根据限期治理任务进行治理。项目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2、治理项目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自查报告和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表等内容。
3、市环保局收到企业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审核,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复核监测(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环境监测站监测)。
4、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编制复核监测方案,报市环保局批准后,在正常生产和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企业限期治理项目所确定治理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提交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5、对经环境监测站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市环保局在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污染限期治理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审查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及复核监测报告等,提出验收意见。
6、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局颁发验收合格证,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办事时限、结果
1、对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环保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复核监测。
2、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复核监测方案,经批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3、对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市环保局在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验收合格证。
(六)承办部门: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政务电话:231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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