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
||||
|
-----------------------------------------------------------------------------------
|
||||
|
|
||||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 产生与发展 其次,市长负责制,部门参加,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综合整治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部门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还没有成为城市市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任期责任,仍然存在着"定量管理少于定性管理,科学管理少于经验管理"的一般化管理倾向,目标不清,责任不明,综合整治缺乏科学的定量评价。
近年来,一些省市在改革开放形势的推动下,开展了环境保护的目标管理与定量考核,对全国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1988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要求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引起全国各地的普遍重视。1989年1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下达<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在1989年4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把定量考核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从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作为一项制度纳入了市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和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中普遍开展起来。 2. 目的与意义 |
||||
|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地址:琵琶山北路(272100) 信箱:hbj12992@163169.net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