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制度的确立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评定。这一工作在国际上是7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

  我国于1978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中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成为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项重要篇章。1979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这一制度法律化。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第七条还规定:“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1981年5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后经5年的实践,1986年3月,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的名义又一次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办法。现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全国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中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明确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6b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自70年代开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广度、深度上都有了不断发展。全国有50多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编制了环境质量报告,为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据初步统计,截止1989年底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达2000余份,分别由国家、地方(省)两级审批,审批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既有污染环境的行业,也有因资源开发而破坏生态的行业。如,冶金、有色金属、化工、石油(油气田开发)、煤炭、电力等行业,也有铁路、港口、公路、机场和水利资源的开发以及农业开发等。此外,还有区域性建设项目的评价,如,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评价,从当地总体规划布局入手,根据该地区自然与社会环境特征及今后发展模式,规划环境功能分区;从总量控制入手,做到污染量合理分担;根据环境保护目标设想,确定环境保护对策。为推行新五项环境管理制度,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入手,组织临近几个建设项目联合评价,制定综合整治对策,为寻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新五项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 开拓了思路。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既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技术性文件,又是履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法律文件。它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的依据,也是为区域开发活动奠定的科学基础。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法律规定的制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论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都要按合同办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或其他处理。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地址:琵琶山北路(272100)
信箱:hbj12992@163169.net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