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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编号:
3504
服务内容: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与闲置
办事程序: 1、防治设施例行检修或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在24小时内答复。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2、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报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暂时停用治理设施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1、 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2、 停止使用的主要原因;
3、 停止生产或停止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落实情况; 4、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的时间。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 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2、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3、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承诺时限: 1、暂行使用治污设施 24小时 2、拆除或闲置治污设施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环保局驻中心窗口 电话:(0537)2363820、2363683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5号 网址:www.jnspzx-sd.gov.cn 邮编: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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