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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编号:
3503
服务内容: 排污许可证
办事程序: (一)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作出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1、对排放的重点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2、对因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申请换发《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三)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经限期治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仍然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
申报资料: 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四)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五)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环保局驻中心窗口 电话:(0537)2363820、236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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