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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编号:
3502
服务内容: 进口固体废物的审批
办事程序: 1、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签署预审意见。 2、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和市环境保护局的预审意见。省环境保护局对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和《进口废物申请书》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开具环境风险评价通知书。利用单位据此通知到获得国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
3、环境风险评价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局通知书派员到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现场考察,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编制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予进行风险评价,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局。
4、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的利用单位持风险报告表及《进口废物申请书》到省环境保护局送审。省环境保护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进行审查。对《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中内容有较大异议的,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评审,评审不合格的,退回。
5、省环境保护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审查通过的进口废物申请。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申报资料: 1、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申请报告。 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3、废物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的复印件。 5、进口废物利用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明)。
承诺时限: 1、市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2、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并决定是否开具环境风险评价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环保局驻中心窗口 电话:(0537)2363820、236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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