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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2001]470号文件批准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来访督查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关于建立来访督查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为群众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做到每访必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解决,使群众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基本要求
对群众来访,原则上由立案交办的环保部门负责全面督查。对群众集体访、群体访,是哪一级环保部门接待的,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负责立案交办,对承办单位的查处情况,要进行督查。对省环保局转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交办的上访案件及多次交办无果的来访案件,要上下结合,重点督查。对来访需涉及本部门有关处(科)室配合督查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牵头,组织联合督查,也可由局领导责成主管处(科)室负责督查。
三、督查方式
对群众来访案件,以“派人督办”为主要方式。群众来访立案交办后,由立案交办单位负责督查。
对领导批示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派人直接进行督查。对一般来访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请上来研办”、“发督办单督办”和“电话催办”等方式进行督办。对已经过基层处理,但群众仍不满意,重复来访的,可视情请承办单位派人到交办机关汇报处理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四、督查时限
对重大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和情况紧急的群众来访案件,要在群众来访后10日内进行督查。对一般的来访案件,要在群众来访后1个月内进行督查。
对督查的每一起来访,承办单位要在接到督办单和催办电话后3日内向交办单位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填写并反馈《环境信访案件督办单》。对于影响社会稳定,或情况紧急的,要急事急办,尽快上报。
五、督查原则
依法办理的原则。要树立督查工作的核心是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观念,责成承办单位按照信访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切实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
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来访案件,要深入实际,掌握真实可靠的情况,责成承办单位认真调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办结时限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信访规定》。突发事件和重要的来访案件,要按交办时规定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
充分协商的原则。督查来访案件,要充分听取承办单位的意见。对案件办结报告,负责督查的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审结标准,做到调查情况不明不办结,是非不清不办结,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办结。对处理结果来访群众不服的,要派人到现场复查。
六、工作制度
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层层建立来访督查制度。省级环保部门要在做好来访案件交办、转办、查办的同时,做好督查工作;市级环保部门对上级机关转交和本级机关接待的来访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交办、转办的,力争全部督查;县级环保部门对上级机关转交和本级机关接待的,要全部调查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该哪一级负责督查的案件,哪一级就要认真督查。上一级机关要对下一级机关来访督查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督查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来访督办、意见反馈、处理结果上报、结案等工作程序,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下级机关和部门来访督查情况,包括做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每半年通报一次。要把来访督查情况作为环境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是否建立了这项制度,来访督查情况和案件结案率的高低,作为衡量环境信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建立督查工作奖惩制度。对重视督查工作,来访件件落实,群众满意的,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访的督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为人民办实事的大事来抓,各级领导都要亲自做督查工作,要和公开集中接访制度、党政一把手每人每月亲自处理一件信访问题制度结合起来,对上级督查和其他重要的来访案件,要亲自接待处理,亲自督查。
要调整充实督查工作力量。来访督查工作,是环境信访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来访督查人员配备上,要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力量不足的,可从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抽调,也可聘请来访督查人员。要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办事公正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环境信访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适应“有访必督”的要求。
山东省环境保护信访户回访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关于建立对信访户回访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回访
回访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到哪一级环保部门办理结案的信访案件,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回访。各级信访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谁办理结案的信访案件,谁负责回访。上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检查下级环保部门的回访工作,确保本辖区环境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全部回访。
二、回访考核
把回访工作纳入环境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回访率和信访户满意率,以回访单为准。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部门办理结案的信访案件回访率要达到100%。
三、情况登记与通报
回访时应填写回访单,注明回访时间、回访人、回访对象、所反映问题、处理意见等,并由回访对象签署意见。回访情况每半年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上一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回访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四、责任追究
上级环保部门在检查回访工作时,发现对回访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以及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五、具体要求
(一)回访对象。主要是环境信访问题已经处理结案的信访户。重点回访进京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联名信、写信大户,特别是信访问题重大、有影响、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以及结而不服的信访户。
(二)回访内容。主要是看环境信访问题解决是否到位,信访户是否满意。
(三)回访形式。回访可采取多种形式,要直接回访与委托下一级回访相结合,经常性回访与集中回访相结合。
(四)回访时限。信访案件原则上应在结案1个月内进行回访。
六、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局领导要带头参加回访工作。凡领导阅批的群众来信,包案处理的重要环境信访案件,以及公开集中接访处理的环境信访问题,领导同志都要亲自回访或委托有关部门回访。
山东省环境信访调研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关于建立信访调研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环境信访工作有推动作用的典型经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环境信访调查研究,为促进全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环境信访调研制度,制定调研计划,确定调研题目,开展调研活动,逐步实现调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要体验群众生活,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真实的群众生存环境状况,了解基层环保工作情况。
将调研纳入环境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量化管理,把开展专题调研的次数和上报调研报告的篇数,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的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信访部门报送1份调研报告。
三、调研内容
与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相关的环境信访问题;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重要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环境信访问题;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以及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等。
四、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切实加强领导。对调查研究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亲自选定调研题目,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直接参与调查研究。
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调研人员进行培训。要运用评比总结、研究探讨等形式,交流调研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调研方法,提高环境信访工作调查研究水平。
山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公开接访制度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加强对环境信访工作的领导,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访形式
领导接访原则上实行直接接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间接接访。对进京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特别是信访问题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众来访,要直接接访;对于一般群众来访,可由信访工作值班人员接访,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请示接访领导组织解决。
二、接访程序
1、登记 对来访群众,信访工作值班人员问明情况,逐案登记,局领导按登记顺序依次接访。
2、接访 接访领导在认真听取群众陈述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需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查处的,当场落实责任单位或部门,并依据信访有关规定明确报结时限;对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3、交办 信访工作值班人员将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及领导批示的意见填入“信访案件交办通知单”,信访机构盖章后,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对需要下级部门办理的,转交有关下级部门;对需要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转交有关处(科)室、站。
4、包案 接访领导对所接访案件,实行包案处理,督促检查处理情况。
5、报结 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意见书面报送信访交办机构,由信访交办机构报有关接访领导阅批。对处理合理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三、接访时间与地点
实行各级环保部门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领导接访日期,原则上每月安排两天为领导接访日,由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领导接访地点。
四、具体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领导接访值班表,并对来访群众公开。
2、接访领导要按期接访,因公外出,不能按期接访的,要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整,并通知信访工作值班人员。
3、在领导接访期间,有关处(科)室、站的负责人应在岗,并随时协助接访领导处理信访问题。
4、各级环保部门的接访领导应认真倾听群众反映,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5、各级环保部门对确定的领导接访日,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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