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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8 11:06:14
为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充分发挥治污效益,改善环境质量,济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济宁市煤炭资源丰富,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近年来济宁市电力行业发展迅速,境内共有火力发电厂46家,正在运行的机组83台,装机容量447家千瓦,占全省的六分之一,到“十一五”初,全市装机容量将达到近1000万千瓦。2003年全市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9.53万吨,占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70%以上,1998年济宁市被确定为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br>
济宁市委、市政府对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非常重视,将电厂脱硫工作列入“十五”期间必须要完成的环保重点工作,制定了《济宁市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计划(2004-2005)》,明确提出了目标要求,对全市火力发电厂下达了脱硫任务,并将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
市政府下达电厂脱硫除尘各项工作任务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安排部署,采取行动,加大工作力度。截止目前,在市政府要求2004年完成任务的15家企业,已全部完成了治理任务。
《济宁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将对环境保护部门加强辖区内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污染控制科(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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