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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1 11:31:01
为全面做好济宁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确保实现2005年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良标准天数大于300天的目标,努力创造空气清新、人居舒适的优美环境,济宁市明确严格控制煤烟型低空污染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1. 市区禁止使用燃煤茶水炉、小于1吨/时(含1吨/时)燃煤蒸汽锅炉和小于0.7兆瓦(含0.7兆瓦)的燃煤热水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及燃煤经营炊事灶,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责令拆除或没收,并依法处罚。城区内不得新上10吨以下锅炉,集中供热和政府批准的联片供热区域内,禁止新建各类燃煤锅炉,其他分散燃煤锅炉立即停止使用。
2. 所有1吨/时以上工业及民用锅炉,必须实现废气达标排放,否则实行停产治理或取缔。<br>
3. 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在保证现有集中供热用户的同时,增加新集中供热用户。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继续扩大煤气供给能力,提高城市气化率。
4. 城区各煤炭供应和使用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灰份大于25%的煤炭。居民家庭不得燃用散煤。对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查处。对销售的煤炭达不到有关标准的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济宁市环保局信息中心 何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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