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保:

一、对擅自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在农业用地和农用水源附近堆放、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镇城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3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以污染农田所造成经济损失

的1至3倍的罚款。


三、对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标志,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标

志,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五、法律法规依据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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