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境 监 察:
(一)污染源现场监察
1、范围:对擅自夜间施工和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私设排污口,违法堆放固体废弃物,超总量排污
等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2、查处:对产生以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新建项目监察
1、范围: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2、查处: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要求的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查令停止建
设或使用,并依法处罚。
(三)限期治理项目监察
1、范围:凡列入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决定的单位。
2、查处: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处以罚款或者查令停止生
产或使用。
(四)监察许可
对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需停止运转者及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者,需报市环保局监察站审批,否则,
依法给予处罚。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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