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 :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1000元
)以下罚款的为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载明当事人应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及缴纳方法
;
3、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5、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对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当场作出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1、立案: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
2、调查勘查取证;
3、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5、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不履行的,
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事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向曲阜市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
议:
1、对作出警告、罚款、强制性拆除排污设施、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
服的;
2、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合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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