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者申报:排污者应严格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表》,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监察部门核定:监察部门依据监测、物料衡算、监察、自动监控仪和设区市级以上监察部
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申报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监察部门再下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三)监察部门核算、公告:监察部门根据征收标准和经核定数据,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数,予以公告,并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至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商
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监察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
限期缴纳通知单》。
(四)拒缴排污费的处理:对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则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以上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五)起诉与复议:排污者如对缴纳的排污费不服,可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六十日
内,向济宁市环保局或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环保局或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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