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限期治理:

(一)污染源限期治理实行分级验收

省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由省环保局组织验收;济宁市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由济宁市环保

局组织验收;其他污染治理项目,由曲阜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

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条件


1、污染物排放达标,符合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


2、选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3、排污口规范,并安装流量计和规定的环境图象标志;


4、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有齐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操作规程,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和

要求。


(四)项目验收需准备的材料


企业简介、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五)验收时限


接到企业申请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和验收材料,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由环保局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审查试运行期间监测报告,运行记录,档案资

料及有关材料,提出验收意见。


(六)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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