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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治理济宁市城区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03年冬季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城区大气污染为内容,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措施,综合整治,努力使城区的大气污染状况明显减轻,空气环境质量优于国家二级标准。
(一)制止使用燃煤茶水炉,制止使用小于1吨/时(含1吨/时)燃煤蒸汽锅炉和小于60万千卡/时(含60万千卡/时)燃煤热水锅炉, 巩固城区小炉具禁用散煤的成果,
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
(二)积极发展集中供热,加快供热设施及供热管网的建设,在热网内逐步淘汰各类大中型锅炉。
(三)制止各类营业饮食摊点、店铺、作坊的炉具及各单位食堂炊事大灶及传达、门卫等各类附属设施取暖炉具燃用烟煤。制止各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炉具燃用烟煤。
(四)督促所有工业废气污染源及1吨/时以上的采暖锅炉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罚款、停产治理或关闭。
(五)督促产生异味气体的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尽快消除污染。
(六)做好城区周边的绿化带建设及城区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工作,减少自然扬尘。
(七)落实垃圾保洁责任制,日产日清。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扫,春夏秋季每天早晚各洒水一次。逐步解决城乡结合部存在的脏、乱、差现象及垃圾围城问题。
(八)建筑施工、拆迁、筑路工地要采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实行封闭式运输,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持准运证运输。
(九)加强对发电厂和城区用煤大户使用煤的质量监督,禁止使用高硫、高灰份的煤炭。加强对各煤炭供应销售单位的管理,禁止销售高硫、高灰份的煤炭。
(十)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实行资质认可制度;对进入我市的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进行认定。做好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的年检工作,对监测合格的车辆发放《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对监测不合格的车辆现场或限期治理,未获得《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交通、公安部门不予年审或挂牌、过户。
(十一)加强对城区周围秸杆焚烧的管理,搞好秸杆综合利用。
(十二)拆除市区废旧烟囱、水塔等,根除排烟诱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景观。
(十三)加快城区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质量。坚持空气质量日报,逐步向空气质量预报过度。
济宁市环保局 高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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