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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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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关规定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 工作程序
   

  l、建设项目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申请;(2)项目建议书或代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项目区域平面位置图;(4)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登记表;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需提交局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审批时限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 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四) 工作机构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231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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